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办学地点
第四条校本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第五条海南校区(民族师范学院):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
第六条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西路20号。
第三章办学性质
第七条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八条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四章招生机构
第九条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录取条件
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类考生须专业合格。
第六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省招委会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对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对报考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0.7+文化课成绩×0.3)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注:青海省考生按青海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八条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生源不足,本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师范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联系电话:0971-6318787传真:0971-6307627
4.E_Mail:zsb1@qh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