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教育厅批准,我院部分招生计划实行单独招生。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招生代码:4374, 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35号。
第三条 学校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院校,学制三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以财经大类专业为主,涵盖电子信息、人文旅游。办学特色鲜明、优势明显。我院位于长沙国家高新开发区内,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企事业单位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单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单独招生事务工作办公室、考核工作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六条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章 招生与报考
第七条 取得2015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资格的考生和取得2015年湖南省对口招生考试资格的考生。
第八条 报考网站:湖南省高考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平台(考生版),网址http://www.hneao.cn/ks。 学院不接受单招报名。
第九条 会计专业和市场营销专业只招应届普高考生。
第十条 每个考生最多可以填报3个专业。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人数
第十一条 我院今年单独招生计划为900人,招生专业19个。依据水平考成绩,按150%取第一志愿考生参加学院第一志愿专业的测试。第一志愿不足专业,从第二、第三专业递补。
系名
专业
计划数
备注
会
计
系
会计
30
省级精品、中央财政支持专业
投资与理财
30
学院骨干专业
资产评估与管理
30
学院骨干专业
小计
90
经
贸
系
电子商务
20
中央财政支持、省级生产性实训基地要求对自主创业有兴趣的学生
国际贸易实务
40
省级精品专业。要求英语较好
物流管理
40
校企合作专业
小计
100
经
管
系
市场营销
20
示范特色专业
商务管理
20
学院特色专业
连锁经营管理
50
省特色专业
茶叶评审与营销
40
学院特色专业
小计
130
人
文
系
商务英语
30
学院特色专业。要求英语较好
旅游管理
120
要求男生165cm以上、女生155cm以上
酒店管理
60
要求男生168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
文秘
50
学院骨干专业
小计
260
电
子
信
息
系
软件技术
120
省级精品专业、校企合作专业
计算机网络技术
40
学院骨干专业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70
省级试点专业、校企合作专业
电气自动化技术
40
校企合作专业
艺术设计
50
学院特色专业
小计
320
总计
19
900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方式: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在其官方网站报名并填报志愿。具体招生专业介绍见我院招生信息网。
2.报名时间:2015年3月15日——2015年4月15日。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及考核时间
1.考核方式:学校对报考的学生分专业进行综合测试(机试):文化基础知识(40%)+专业有关基本知识(60%);题型:30道单选题、10道多选题、10道判断题。
2.考核时间:2015年4月25日。
3.参加省级、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奖考生免试。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按考试院的录取原则,从第二志愿的考生中递补。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录机构分离、学院纪检监审处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录取程序
1.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将预录考生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根据审批结果,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2.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根据湖南省单独招生的有关规定,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本年度的湖南省普通高考、高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参加本科院校的自主考试录取;未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其他形式的招生考试及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七章 招生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咨询或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35号
2.邮政编码:410205
3.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咨询处设办公楼116、117)
4.联系电话:0731—88115666;88137931
5.传真号码:0731—88115777
6.学院网址:http://www.hnswxy.com
7.电子邮箱:zsjy8115666@sina.com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生效,由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