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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6-16 来源:兰州外语职业学院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兰州外语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更清楚地了解学院具体录取规则,确保招生信息“十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省)
第五条学校代码:12832
第六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137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常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
第十三条学院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领导小组抽调学生处、教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有招生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招生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省上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选定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增强依法执招的意识,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顺利地进行。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五条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招办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照顾政策,我院原则上均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外语分数)、相关科目(如外语)成绩达到我院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依照各省级招办安排,一般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高专批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外省考生录取批次、规程,依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入学报到、收费等一切待遇与甘肃考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根据生源情况,个别专业录取时将对英语成绩有所要求;对生源相对集中的专业的录取,如英语、计算机等专业,在总分控制线上,将对单科专业课成绩有所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学院新生录取查询服务平台和各省招办录取查询平台查询本人的录取情况。
第二十五条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每年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互联网、考生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或毕业学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录取名单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审批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招生办公室公章,直接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学校或市(县、区)招办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院凭《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将在学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三天之内传报学院有关部门,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院招生实行“阳光收费、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将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其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不含卧具购置费),收费标准通过有关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根据教育部和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毕业时颁发教育部监制并通过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招生录取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学院招生相关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学金设置情况及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三十二条学院十分关注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在管好用好国家学生资助拨款及学院自筹资金设立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的同时,积极开拓帮困助学途径,以“奖、助、补、减”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奖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设立了专业奖学金及优秀新生奖、学术科研奖等单项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5000元。
(3)专业奖学金:凡是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专科(高职)生,均有享受专业奖学金的资格,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10%的学生可享受专业奖学金,其中一等2%,二等3%,其余为三等。
(4)优秀新生奖:在每年录取的新生中,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高出我院在本省最低录取分数线200分以上者,入学后发放一次性入学奖学金1000元;高出我院在本省最低录取分数线150分以上者,入学后发放一次性入学奖学金500元。
(5)单项奖学金:设立学习优胜奖、新风尚奖、文体优胜奖、学术科研奖。
2、助积极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有专门机构负责为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3、补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学生家庭如遇到突发性特殊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者,可申请助学金。批准的学生都享受政策性补贴每人每年4000元生活费,比例为25%。
4、减对个别家庭经济条件极差且学习优秀的学生,若交纳学费确有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减免部分学费。

第六章招生联系方式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学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法定代表人:马永刚
1、联系电话:0931-218552052734445273555
2、传真:0931-5273488
3、学院网址:www.lzcfs.com
4、E-mail:zsb@lzcfs.com
5、联系人:郭晓玲李国斌
6、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137号
邮编:730101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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