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天津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科协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方案》以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突出问题导向,促进公平公正,体现积极稳妥为基本原则;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要求为目标;充分考虑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和现实需求,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平稳推进。
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的文件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天津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7项鼓励类高考加分项目,保留4项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完善1项地方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取消全部鼓励类加分项目
《方案》明确了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奥赛、科技类竞赛、市级优秀学生、重大体育比赛前6名、二级运动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其中一次须是高三年级获得)等全部7项鼓励类加分项目。本市取消全部鼓励类加分项目后,相关的评优、竞赛等活动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并通过其他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学生的兴趣特长发展。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尊重招生考试基本规律和学生利益,对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奥赛、科技类竞赛、市级优秀学生、重大体育比赛前6名、二级运动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等6项鼓励类加分项目的应届考生实行过渡政策,仍具备加分资格,加分分值均为5分。
其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须经市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确认资质,并参加由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的全市统测,测试合格后方给予加分。
对于“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获得者,根据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有一次必须是在高三年级获得。鉴于高三年级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评定时间已超过国家规定的2015年1月1日,因此该项目无法实施过渡。
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和分值保持不变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五部委《意见》要求,我市保留了“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4项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
完善1项地方性扶持类加分政策
完善我市“少数民族考生”的地方性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只适用于市属院校在本市招生时使用,加分分值为5分。
本市“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教育部等五部委文件明确指出“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市招生。”鉴于“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历史延续性,结合本市实际,对该项目予以完善,现有加分分值不变,但仅适用于市属高校在津招生。
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方案》明确规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健全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强化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实行处理办法提前告知制,完善资格审核责任追究制,确保加分资格认定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监督严格,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