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以下简称“法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251。
第三条 法商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法商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法商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法商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法商学院2015年面向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河南、江西、山西、安徽、四川、重庆、广西、福建、湖南、海南等16个省(市、区)招生。本科招收1680人,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投资学、税收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审计学、烹饪与营养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法学(经济法)、商务英语、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等24个本科专业(方向)。专科招收1100人,包括国际贸易实务、金融管理与实务(金融理财)、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汽车营销与技术服务)、会计(注册会计师)、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商务英语、广告设计与制作等12个专科专业(方向)。具体各层次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体制
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录取原则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我院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专业志愿优先,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高考总分偏低、不服从专业调剂及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在录取时,若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则依次以英语、数学、语文成绩作为参考成绩进行排名按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条 调档比例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 专业分配
相同专业志愿考生成绩优先,在招生计划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
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额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院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调剂到未额满专业。
第十二条 高考加分
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将以加分、降分后的分数进行专业安排。四川省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教学,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 应、往届生,男、女性别要求
录取时,在各省级招办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不设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不良行为记录参考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中记录的不良行为(如不诚信行为等)将作为我院是否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
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各省专业联考成绩,专业考试合格者,须同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计分方法执行各省级招办艺术类考生录取政策。
第十七条 烹饪与营养教育(本科)和烹饪工艺与营养(专科)专业属湖北省自主招生试点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湖北省招办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八条 我院今年继续开设会计学、金融学试验班,在填报了本科会计学(注册会计师)、金融学专业的考生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进行考研及综合能力培养等试点培养。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我院将通过邮政特快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招办联系。
第二十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我院将按照各省(市)招办规定时间内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各省(市)招办,省(市)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将取销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立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学校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一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1500元/人,专科生奖励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800元/人,专科生奖励600元/人;三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400元/人,专科生奖励300元/人。
4、勤工助学基金:凡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能够提供的岗位数,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获得勤工助学机会。
5、特殊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6、单项奖学金:学院为在德智体或学业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设置了若干单项奖学金。
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学院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205 联系电话:027-81973723 传真:027-81973723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一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