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招生,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黑龙江省政府共建高校。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的黑龙江省唯一的全日制少数民族高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少数民族预科(本、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师范专科、省内少数民族预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五条学院占地面积30.3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6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424名,其中教授16人,副教授79人,全日制在校学生3745名;学校现有图书15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161余万元,固定资产总值3.3亿元。
第六条学院设有食品工程系、生物科技系、经济管理系、民族语言与教育系、艺术体育与传媒系、装备制造工程系、民族预科部、基础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等教学单位,还设有实训中心、实验中心、继续教育中心、文献信息与网络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
第七条学院设有乳品工艺、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机械与管理、食品加工技术、酿酒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物分析技术、动物医学、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动物科学与技术、会计、会计与审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市场营销、学前教育、应用韩语、传媒策划与管理、音乐教育、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汽车制造与装备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等专科(高职、高师)专业。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各类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2015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条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规定,在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执行1、少数民族考生优先。2、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如果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我院将在网上征集志愿,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省内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所填第1专业计划已满,则按顺序考虑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对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二条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三条录取批次:学院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批(A),外省以各省公布为准,艺术类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录取批次为二批本科(B)、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B)。
第十四条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录取过程中投档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择优录取。加减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
第十六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通过各省招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分数线;以各省招生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准许的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自己报到时携带,具体要求根据各省招生办规定办理。
第六章勤奖助贷政策
第十七条学院相关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院还为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设有一、二、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和九个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外语优秀奖学金、院长奖学金。
2、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2000元—4000元)。
3、被我院录取的高职专科贫困考生,均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所修学分及达标考核成绩,学院颁发由国家教育部注册、黑龙江省教育厅准许的高职(专科)学历毕业证书。省内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我院颁发预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院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并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电话:0451-8556009885560198
18646276806186462768071864627680818646276809
2、学校网址:http://www.mvcollege.com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