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招生管理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2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3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层次和类型
第4条 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系“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5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6条 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13266;湖北省代号:9380;法人代表:冯中朝。
第三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制
第7条 2015年我院安排33个专业面向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8条 2015年33个招生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发电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测量技术、工程测量与监理、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营销与策划、会计电算化、旅游服务与管理、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第9条 招生对象:2015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参加湖北省组织升学考试的中职毕业生。
第10条 学制:三年。
第四章 考生录取
第11条 报考我院的高中毕业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毕业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外语语种不限。
第12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13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不加试。
第14条 按投档规则投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我院将遵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15条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16条 没有满足考生第一志愿(或第一顺位)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专业调剂费。
第五章 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17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能上网查询的、盖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学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18条 我院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等严格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各专业学费5000元/年.生,其中:发电厂及电力系统(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工程师方向)、电气自动化技术(轨道交通电气化工程师方向)、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3G/4G移动商务开发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应用-智能楼宇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应用-智能物流方向)、软件技术(金融电信管理软件开发方向)、软件技术(企业电子商务开发方向)、软件技术(智能车载信息系统方向)、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技术方向)、模具设计与制造(3D打印技术方向)、营销与策划(网络营销方向)、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方向)、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等15个专业(方向)为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方向)。就读校企合作专业(方向)的学生,除完成学历教育课程外,还要参加合作企业开设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另行缴纳相关费用。
住宿费1000元/年.生。
第七章 助学贷款、奖学金
第19条 家庭困难学生,可享受每年6000元以内的生源地贷款,利息由国家负担。
第20条 学院在校贫困生,可享受人均2000元/年—4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比例约占在校生30%)。成绩优秀的在校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或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第八章 附则
第21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22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电话:027-87933331 027-87933332
传 真:027-87933332
网 址:http://www.cj-edu.cn
咨询QQ:4000279380
第23条本章程由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