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警察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警察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警察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授予吉林警察学院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
法学(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治安学(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侦查学(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经济犯罪侦查(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朝鲜语(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刑事科学技术(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刑事科学技术(网络监察与电子物证方向)(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刑事科学技术(公安声像技术方向)(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交通管理工程(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艺术设计学(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影视摄影与制作(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财务管理(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侦查(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治安管理(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法律事务(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第六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公安(本科、专科)专业中女生计划按照公安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的规定,已经在专业计划中进行标注说明,未标注说明的只招收男生。
普通(本科、专科)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一、公安专业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参加吉林省组织的高考考生),可以报考公安(本科、专科)专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3、高中毕业;
4、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5、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3年8月31日后出生)。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本科、专科)专业的考生,除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以外,还必须按照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考生本人要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控制的;(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经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5)有过吸毒史的;(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本科、专科)专业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匀称;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血压正常;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痣等);穿着学员装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特征;牙齿无明显畸形;嗅觉不迟钝;无鸡胸、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上下肢无明显X型;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皮肤病、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其它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身体等情况(经吉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无传染病;有关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文件规定。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体能测试(男子、女子)项目及合格标准详见吉林省招生委员会与吉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文件。
二、普通专业
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艺术设计学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报考其它普通(本科、专科)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各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一、公安专业
我院公安(本科、专科)专业只在吉林省内招生,提前批次录取。凡志愿报考我院公安(本科、专科)专业的考生,报考志愿须填在吉林省第一阶段录取的“提前批次录取院校第一志愿栏”(投档分数超过吉林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同时兼报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此类考生如果只报本科专业,我院视为考生仅同意本科专业录取,不同意调剂到专科专业),并按照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经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根据具体专业招生计划数(男、女)及高考分数按照吉林省招生办规定的120%调档比例进行调档,经审阅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男、女)、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及我院择优录取政策进行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
二、普通专业
1、根据在各省招生计划数,按各省规定投档比例,划定投档分数线。
2、对进入投档分数线内的考生,执行各省优惠加分政策。
3、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不设院校志愿级差分。
4、各专业录取时不设置专业志愿间的录取级差分。
5、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在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尊重考生志愿,依次按照考生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及志愿调剂的办法进行专业安排。
6、艺术设计学(本科)专业录取原则:该专业只限在吉林省招生,招考省统考成绩合格考生。考生高考志愿须按照吉林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填报在相应录取批次院校志愿栏,考生必须参加吉林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须达到吉林省专业课规定的加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文化课成绩应达到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相应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单科顺序:语文、外语、文(理)综合、数学。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7、影视摄影与制作(本科)专业录取原则:该专业考生须取得我院校考合格证(我院不组织校考的省份,须参加本省统考并合格),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单科顺序:语文、外语、文(理)综合、数学。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注:(1)辽宁省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成绩×30%+专业课成绩×70%。
(2)我院该专业在辽宁省招生不组织校考,辽宁省考生专业课成绩使用辽宁省戏剧与影视学类省统考成绩。
(3)我院该专业在河南省招生不组织校考,河南省考生专业课成绩使用河南省编导制作类省统考成绩。
(4)河北省考生只有在河北考点参加考试的成绩有效,对在其他考点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河北校考点只允许河北省考生参加考试,不接收其他省份的考生在该点参加考试。
8、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报考文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为历史,报考理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对考生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本科专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办法排序,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的方法进行录取。
9、我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注:朝鲜语专业(本科)招汉语答卷非朝鲜族考生。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jljcxy.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
联系电话:0431-8110816881108171
联系人:李老师张老师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