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在上海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对象 | 资格 | 有关证明 | 备注 | ||
本市户籍考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 应届生 | 本人申请,就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 应届生 |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登记卡 | |||
往届生 | |||||
非本市户籍考生 | 在沪中考且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连续3年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值人员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持证人身份证 | |
往届生 | |||||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主证和随员证,就读学校证明 | ||
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本人《上海市居住证》 | ||
2015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本人申请,就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 本条执行至2016年止 | |
2015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2015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往届生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在站人员 | 应届生 |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 ||
往届生 | |||||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子女 | 应届生 |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 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 ||
往届生 | |||||
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 | 应届生 | 各区县教育局(高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 | 本条执行至2016年止 | ||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学生本人学籍卡,就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高考登记表、经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锁定学生名单 | |
2015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 | |||||
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 | 市教委锁定学生名单 | ||
往届生 | |||||
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同住子女 | 应届生 | 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且被本市中职学校录取具有学籍的毕业生 | 上海市居住证,就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持证人身份证 | 参加专科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专科录取 | |
往届生 | 参加专科自主招生考试 |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