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本规定相关报考条件的考生。非宁夏户籍的考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号)执行。自治区引进的参与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考生,按照《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宁招委[2011]5号)执行。
第三条考生须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
(四)户口和学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2、考生及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6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就读,且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过出省就读注册手续;
3、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4、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5、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经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9]47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6、考生父亲或者母亲来宁投资经商满2年(截止日期按投资经商人员子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截止日期按投资经商人员子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考生至少应届高三学年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修满一年学业,具有宁夏普通高中学籍,且学籍注册须在高三学年10月30日前完成,符合宁夏普通高中毕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考生父亲或者母亲来宁投资经商满3年(截止日期按投资经商人员子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经评估确认,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截止日期按投资经商人员子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考生至少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修满二年高中学业,具有宁夏普通高中学籍,且学籍注册须在高二学年10月30日前完成,符合宁夏普通高中毕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7、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高中学校修满3年规定的年限教育,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8、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7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注册手续按照《在外省就读高中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注册登记办法》(见附件3)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从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起执行。《关于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宁招委[2004]01号)和《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补充规定(试行)》(宁招委[2009]12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
二、合法稳定住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以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场所为合法稳定住所,须至少提供以下(一)至(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一)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具有《房屋租赁合同》和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考生是农村户口的须有宅基地批件。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宁党发[2009]47号文件中《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且本人在宁夏服务满1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具体界定为:
从事管理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范围限定为企业(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企业(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技术岗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其范围限定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证的科技成果的高级技术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高技能人才。
四、对来宁投资经商人员的界定
个人在公司实际出资额(以在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种固定资产为依据)不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6项中相应规定的人员。
五、学籍及学籍年限规定办法。
(一)普通高中学籍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教基[2011]292号)执行。
(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考生的学籍,以考生入学时的录取名册为依据,并具备所就读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就读证明(证明中须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
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一)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二)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管理办法》(宁教基[2011]109号),参加相应学业水平测试并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