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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2)

2015-05-23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依据。各高等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好本校的招生章程,并认真履行。

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备案的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分送,且必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一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1(适用于文史方向)、外语、综合1(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2(适用于理工方向)、外语、综合2(包括物理、化学、生物)。

语文、数学、外语试题满分各为150分;综合1和综合2试题满分各为300分;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综合1、综合2由我省自行命题,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由教育部命题。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高考)山东卷考试说明》进行。

(三)高考试题(含我省命制)、答案及评分参考(含副题及答案、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所有考点均需达到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另文下达。

(五)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六)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要加强考试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考试期间,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将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组,监督检查考试组织情况,对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下一年度设立考点的资格。

八、评卷与成绩汇总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评卷点设在山东大学和山东师范大学。

所有科目的主观卷(卷Ⅱ)部分均采取网上评阅的方式。

评卷员实行聘任制。有关高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评卷员并严格审核把关,推荐的评卷员经评卷点审查合格后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颁发聘书。

各评卷点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卷点和学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学科要提前做好评卷的准备工作,落实评卷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力度,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高考评卷是一项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关键性工作,是有关各方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参加评卷的次数、评卷质量和工作态度,可作为单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成绩数据汇总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要求另文下达。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于6月25日前公布。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考试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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