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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17年本科生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考生)

2017-06-12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

 序  言

南京师范大学(下文简称为“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江苏省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具有115年的办学历史。作为一所百年老校,南京师范大学名家大师辈出,文化底蕴深厚。李瑞清、江谦、柳诒徵、郭秉文、李叔同、张士一、陶行知、陈鹤琴、吴贻芳、孟宪承、杨贤江、徐悲鸿、高觉敷、罗家伦、潘玉良、张大千、唐圭璋、傅抱石、陈邦杰、陈洪、吴作人、李旭旦、孙望等诸多蜚声海内外的专家学者曾在此主政或执教。目前更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在此潜心耕耘,教书育人。

学校共有在职教职工3213人,专任教师1898人,其中正高级职称555人,副高级职称680人。学校拥有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在内的大批优质师资。学校学科门类齐全,已涉及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艺等门类。

学校目前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3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专业(不含一级学科覆盖)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7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专业(不含一级学科覆盖)10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1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8个,本科招生专业(含专业类)5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2个。7个学科在全国第三轮学科评估中进入全国前十,5个学科跻身ESI全球前1%。依托重点优势学科,学校拥有一批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机构和社会服务平台。

在新的发展时期,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以提升办学质量为主攻方向,以全面深化综合改革为根本动力,以内涵式发展为主要路径,继续坚持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学科科研、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国际化办学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证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中文简称南京师大、南师大或南师,英文名称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NU或NJNU。法定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目前设有仙林(栖霞区文苑路1号)、随园(鼓楼区宁海路122号)、紫金(玄武区板仓街78号)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审议学校各类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并报校务会议审定;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处理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招生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八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科生各类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报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拟订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政策,确定本科招生资格名单;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重大改革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向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招生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江苏省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政策支持,兼顾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江苏省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在江苏省的本科招生计划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除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外,学校对于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A,另一门达到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报考学校中英合作办学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中美合作办学的“英语”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四条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对符合选测、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和专业录取时外语单科成绩等要求的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组合为“A+A+”的,在其原始投档分上加3分;“A+A”的,加2分;“AA(A+B+ 或A+B)”的,加1分。

所有考生按加分后的排序分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考生加分后的排序分相同,则按原始投档分的高低择优录取;若原始投档分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4A→3A1B→2A2B→3A1C→2A1B1C→2A2C→1A3B→1A2B1C→1A1B2C→1A3C→4B→3B1C→2B2C→1B3C→4C)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五条报考学校外语类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第十六条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厚生计划)、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及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

第五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报考学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3门,同时还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或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委托学校组织的专业单独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音乐学(师范)、音乐学(师范实验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其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达50分以上(含50分)。

注:江苏省美术类、音乐类统考全省排名前30名且报考相应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以及舞蹈学(师范)专业考生录取时,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对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报考学校音乐学(师范)、音乐学(师范实验班)专业,且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统考)均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照省音乐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统考)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报考学校舞蹈学(师范)专业,专业考试(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根据专业分(校考)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校考)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报考学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动画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统考)均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照高考文化总分与专业分(统考)相加而成的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统考)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统考)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报考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考试(校考)合格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校考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报考学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分(统考)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统考)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报考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考生所报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体育统考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六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费、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720759,网址:http://bkzs.nj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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