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北方民族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以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1407,直属于国家民委。学校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培养包括硕士、本科、预科在内的各层次专业人才。本科学制为四年,预科学制为一年。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方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招生工作相关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市、自治区)民族比例、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发展及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数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政策,学校普通本科类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左右,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要求: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开设英语、阿拉伯语、日语、德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7个语种,以其他语种报考我校的考生应慎重;报考英语、商务英语、日语、阿拉伯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一般为英语,但如果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与其所报外语专业语种相一致,也可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分数优先。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理工类依次对比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文史类依次对比文综、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外语类依次对比综合、外语、语文、数学成绩;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浙江省和上海市考试院明确的投档原则优先录取进档高分考生,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1)我校使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艺术类专业考生,进档考生的省级艺术专业统(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以艺术统(联)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对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则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的录取规则。
(2)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美术、音乐舞蹈类艺术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以统考的艺术类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3)我校在辽宁省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美术类、音乐舞蹈类考生。美术类按照投档考生“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2+专业课成绩(统考)”形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统考的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音乐、舞蹈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音乐表演专业分为声乐和器乐方向。我校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器乐方向考生的器乐种类须为:钢琴、手风琴、小提琴、大提琴、小号、长笛、二胡、琵琶、扬琴、萨克斯(单簧管)、古筝,其它器乐不能报考。
(5)舞蹈学专业要求报考考生外形标准,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且体育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我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制药工程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由本校负责招生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联合制定和实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注明由两校联合培养,合肥工业大学予以认可。
第五章 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每生按学年收取,普通本科类学费按专业分为4000元、4400元、4800元;艺术类动画专业学费8800元,其他专业学费8000元;预科教育学费2500元;住宿费标准为8人间500元、6人间800元、4人间1200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并组织专家对艺术、体育类专业新生进行专业复测。经复查或复测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信息网和北方民族大学招生网查询录取情况,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通过邮政EMS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名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入学之后,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种类: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北方民族大学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21
联系电话:(0951)2066992 2066335
传真:(0951)2066992
电子信箱:bfmdzs@nun.edu.cn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网址:http://zb.nun.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