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渭南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渭南师范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校名全称为渭南师范学院,是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师范院校。学校国标代码为10723,英文全称为Wein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与国内外13所高校合作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现有11个二级学院及国际交流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有63个本科专业,涵盖教育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管理学等10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招生,在校生17000余人(含港澳台高校交换生和韩国、泰国等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邮编714099。学校有朝阳、西岳、汉马三个校区。
第四条 渭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分类,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类)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2017年渭南师范学院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九条 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并严格执行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结果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方法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标准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分配原则为: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及以后志愿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为依据,无专业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最后将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依次按照A、B、C等级认定,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2017年起新增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三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须参加外语口试。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应试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英语,请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条 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除河北、山西、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甘肃、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南、云南、贵州等14个省(市、自治区)全部或部分专业课按我校单独组织的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它各省均承认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为:
1. 单独组织专业课校考省份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艺术类相关专业有省统(联)考要求的须省统(联)考成绩合格),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依据我校在各省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生源不满的情况下,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统(联)考成绩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 未单独组织校考省份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所在地统(联)考,根据我校专业录取原则,依据生源所在地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3.以上录取原则如与各省招办文件不符,以各省文件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最终公布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渭南师范学院。学校各专业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渭南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渭南师范学院2017年报考指南》;
2.学校网站:http://www.wntc.edu.cn;
3.学校招生办公室E-Mail:wnsyzsb@163.com
4.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913)2136900;2133998;213334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渭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由渭南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考生所在省(市、区)有不符的,以生源所在省(市、区)的有关文件为准。
招生就业处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