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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28 来源: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

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专科)招生工作,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

2.学校代码:51038

3.办学性质:公办

4.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274号

5.办学理念:高擎职业教育发展大旗,培养国内一流技能人才。

6.办学特点:学校位于黄河之滨,十里桃乡,高校林立,环境优雅的兰州文化区、新城区——安宁,现有各类在校生2800余人,设4系16个专业。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办学方针,把培养“实用型、技能型、创新型”机械制造类和航空机电类人才作为主要目标,依托丰富的教学实践条件,发挥航空工业的办学优势,着重培养“上岗即能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技能人才。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显优势,以改革促发展”的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纪律,重视学生素质、文化、知识、技能的培养提高,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学校坚持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模式,与中航工业兰州万里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工业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中车集团等数百家知名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长期用人合作关系,学生就业面向全国,毕业生深受社会和企业的好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7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教育考试院,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九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第十条:我校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设有机电工程系、航空工程系、信息科学系、管理系;普通高职类专业有数控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空中乘务、焊接技术与自动化、精密机械技术、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酒店管理、模具设计与制造、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汽车营销与服务、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工业机器人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航空电子电气技术;我校还设有成人类专业。

第十二条:我校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我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办电话: 0931-7677739(兼传真) 、7677176(兼传真)

E-mail:lhdx001.sina.com

学校网址:http://www.lzavu.cn;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274号

邮政编码:730070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办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分年度评定;经济困难学生可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一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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