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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29 来源:四川音乐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  学院地址:

1.锦江校区: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处二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处是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安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处将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我院艺术类各专业在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非四川省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专业统考涉及的,考生须获得省级专业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四川省考生,须参加四川省组织的该类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成绩。

第十七条  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对进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我院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四川省考生我院执行四川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非四川省考生由我院自主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文理科)。专业合格分数线按照上线人数不超过本年度招生计划数的4倍划定。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和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符合我院投档比例和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各专业录取规则。

1.普通本科公共事业管理、工业设计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史论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上20分(含20分)。

3.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4.本科层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和专科层次音乐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影视动画、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各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5.我院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本科层次公共事业管理、工业设计、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和专科层次影视编导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本科层次艺术史论、舞蹈学、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和专科层次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影视动画、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各专业依次以高考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6.我院各专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1。

7.根据专业考试内容和培养要求,我院以下各招考方向成绩认定关系为:

①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民乐、钢琴、钢琴伴奏、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电子钢琴、管乐、弦乐、打击乐)任一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均可填报音乐表演(钢琴调律)招考方向高考志愿。

②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弦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填报音乐表演(提琴制作)招考方向高考志愿。

③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管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填报音乐表演(管乐修造)招考方向高考志愿。

(二)非四川省考生各专业录取规则。

1.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史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3.我院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艺术史论、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依次以高考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4.根据专业考试内容和培养要求,我院以下各招考方向成绩认定关系为:

①凡参加了我院音乐表演(民乐、钢琴、钢琴伴奏、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电子钢琴、管乐、弦乐、打击乐)任一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均可填报音乐表演(钢琴调律)招考方向高考志愿。

②凡参加了我院音乐表演(弦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填报音乐表演(提琴制作)招考方向高考志愿。

③凡参加了我院音乐表演(管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填报音乐表演(管乐修造)招考方向高考志愿。

④美术与设计类9个专业(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考试科目相同,各专业成绩互认。

⑤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考试科目相同,专业成绩互认。

⑥影视摄影与制作和摄影专业考试科目相同,专业成绩互认。

⑦音乐表演【声乐(美声、民族唱法)、歌剧表演、合唱】招考方向考试科目相同,专业成绩互认。

⑧音乐表演【音乐剧、歌舞表演】招考方向考试科目相同,专业成绩互认。

5.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非四川省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院录取时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学制:本科层次专业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和雕塑专业为五年制本科,其他本科各专业均为四年制本科。专科层次各专业均为三年制专科。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以及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两月内,学院将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1.本科层次:音乐学、艺术史论、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9600元/年/生;设计学专业7200元/年/生;工业设计专业4920元/年/生;公共事业管理专业4440元/年/生;其他各专业12000元/年/生。

2.专科层次:播音与主持和影视动画专业9600元/年/生;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和公共艺术设计专业7200元/年/生;其他各专业12000元/年/生。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咨询、监督、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监督、申诉、咨询

纪检监察电话:028-85430603

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招生咨询传真:028-85430284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sccm.cn

学院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sccm.cn

学院招生微信:四川音乐学院校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授权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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