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相应政策的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但是,就现实而言,要让高校职称评审权落地生根,真正实现和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增强高校职称评审自由和公平,无疑还有很多配套工作要做。
就全国范围来看,无论是从知名大学,还是就一些省份此前的试点实践看,许多实力较强的高校无疑对承担各自校内职称评审有足够的能力,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对一些基层办学能力相对较差的高校来说,承担这一职能转移,还是存在着能力不足的问题。
对这一点,《暂行办法》也关注到并指出了解决办法——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问题是,对于何为有能力与没有能力,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此外,以往高校职称评审权没有下放前,各高校职称评审数额都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指标限定,高校本无权规定教授晋升条件。职称评审权下放后,评选出的教授等职称都由各高校自己颁发聘书,各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评审条件。那么,如何确保改革后各自高校设定的职称数量合理、评选条件科学,无疑也是对高校职称评审权能否或有效落地生根的考验。
再者,高校按照自身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对本单位的教师进行评价,往往存在环境和人员间相互熟悉的优势,这一点容易造成打人情分、看人情牌的现象。尤其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优质科研资源与行政资源高度统一、政教难分、混同的现象,会不会影响到教授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这也让人感到担忧。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也不是一个《暂行办法》本身所能解决的,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来保障。
比如,要从顶层如省级层面对高校自主评审职称的条件进行相对明确,杜绝没能力而行使自主评审权力的高校出现;为高校自主评审权戴上适当“紧箍咒”,对高校职称评审原则如职称人数、条件限制等进行明确,而不是简单地绝对一放了之;严格高校自主评审方案的审核把关,确保高校自主评审能够高效、透明、公平、合理地进行。如此,才不至于在给高校足够自主评审权的同时,因过分自由而出现评审一放就乱象丛生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