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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17 来源: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学校简介

 

南京林业大学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的省属重点高校。学校前身为中央大学(创建于1902年)森林系和金陵大学(创建于1910年)森林系,1952年合并组建南京林学院,1955年由武汉大学森林系、南昌大学森林系和湖北农学院森林系合并组成的华中农学院林学系并入南京林学院,1985年更名为南京林业大学。学校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以林科为特色,工科为主体,资源、生态、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理、工、农、文、管、经、哲、法、艺等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整体授予权、教授和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高校之一。现有8个博士后流动站,39个博士学位授予点,83个硕士学位授予点;专任教师1200余人,其中3位中国工程院院士,有一批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杰出人才,博士生导师18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650余人。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本科专业73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品牌专业6个,省级特色专业10个;拥有本科、硕士、博士和外国留学生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30000余人。

学校位于南京市主城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紫金山麓、碧波荡漾的玄武湖畔,交通快捷、便利,是一座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的“园林式、生态型、数字化”校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林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南京林业大学

(二)学校层次:中央与地方共建省属重点高校

(三)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本科

(四)学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159号。

(五)证书颁发: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五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九条 江苏省普通类本一、本二批次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符合要求且达到BB,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以上。

第十条 普通文理科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一)江苏省采用“等级级差”原则。先按选测科目等级A+加3分、A加2分的方法,将进档考生的投档分加上等级级差分后折算成预投基准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志愿专业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预投基准分同分情况下,按照江苏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二)江苏以外省份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使用该省辅助排序分排序,如无辅助排序分的省份,理科按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按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一)江苏省和安徽省考生参加省艺术专业统考,具体要求按相应省份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安徽省以外省份的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理统一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为:综合分=专业总分+文化总分+加分(各省政策性加分)。

(三)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综合分同分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学校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办。

第十九条 收取标准: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农林类专业25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19200元/学年;部分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住宿费:1000-1500元/生·学年(视学生具体住宿条件确定)。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政策:

学校每年发放各类奖助学金3000余万元。每学年按照参评学生总数30%左右的比例评定各类奖学金。学生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助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85427320

电子邮箱:zsb@njfu.edu.cn

本科生招生网:http://zsb.njf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我校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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