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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6-06-01 来源:中国计量大学

中国计量大学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中国计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中国计量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56。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258号。

第十条 中国计量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业唯一的本科院校,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资格。本科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印发的中国计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国计量大学学士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中国计量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36044。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各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具体方式

(一)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调档,其他省份原则上按不高于招生计划数的110%比例调档。若生源不足,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补调档。

(二)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选择,不设专业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三)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按高考原始分进行投档,当加分考生的高考原始分与其他考生的高考原始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四)单科要求:学校将综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于高考单科成绩过低的考生,予以退档。报考英语、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报考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报考设计学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150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五)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高考原始总分相同的情况,参考排序分按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并结合学科会考等第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最低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包括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中(考生必须在录取之前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并出具获奖证书或比赛原始成绩)。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高中阶段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跆拳道、体育舞蹈、定向越野体育项目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

3.参加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测试活动、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取得艺术成绩80分(含)以上;或参加上海交通大学艺术特长专项测试获得复试准考证;或参加浙江大学艺术特长专项考核获得艺术特长生协议书;或在高中阶段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

第十九条学校对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中国计量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按照《中国计量大学2016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浙江省的全日制专升本和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该类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进行预收。每学年按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学生住宿费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入住由学校统一安排。如遇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相关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建有“绿色通道”制度,学校将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为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571-86836060

(二)传真号码:0571-86836014

(三)E-mail:zsb@cjlu.edu.cn

(四)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258号中国计量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310018

(五)学校网址: www.cjlu.edu.cn

招生网址: zs.cjl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计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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