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高校、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 学校网址:www.cnu.edu.cn;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8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编印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按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区投放招生计划,只允许符合北京市2018年高考报考条件的北京户籍考生报考。
第十二条 艺术类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乐学、录音艺术、舞蹈学(师范)、美术学类、设计学类计划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零”,但录取时,计划数视考生填报而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4.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5.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数进行录取。
6.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7.在江苏省,我校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录取,选测等级要求为AB。
8.与我校签订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协议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以及我校有关规定录取。
9.艺术类专业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提前录取。我校在文理兼招的招生省份和招生专业,文理同等对待,统一录取。2018年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该省统考且取得合格证,方可按我校录取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考试有关文件执行。
10.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文化课、专业考试成绩以及政审、体检情况全面考核,按照分省计划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安排专业时考虑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
11.报考美术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校考合格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校考成绩+高考成绩×0.6(其中高考成绩为不含政策性加分的实考分,对于高考满分不是7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须将文化成绩折算成750分满分后再计算综合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12.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①音乐学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②舞蹈学(师范)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③录音艺术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50%,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校考分数×高考满分÷100×50%+高考分数×5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该专业录取时还要参考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④音乐学专业考试“综合合格”和“单项合格”的考生,高考填报志愿时统一填写“音乐学”。录取时由我校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合格类别录入音乐学(师范)或音乐学。取得“综合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师范)专业方向;取得“单项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专业方向。
⑤海南省考生文化课成绩采用标准分进行录取。
13.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成绩过北京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和专业校考均合格的考生:
①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校考成绩+高考成绩×0.6(其中高考成绩为不含政策性加分的实考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②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类等专业(类),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口试要求:报考外语类各专业(不含在京招生的双培与外培计划的外语类专业)、小学教育(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地高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以上专业对外语口试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3.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各专业(不含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的外语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历史学(基地班)、世界史、数学类、生物科学(师范)、生物科学类、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等专业以及小学教育各专业方向,对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4.数学单科成绩要求: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系和信息工程学院的各专业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录取时对数学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5.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6.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7.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师范类专业学生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8.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9.师范生就业与升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规定:师范生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8】018号)执行。录取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考生按照定向区教委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安排就业。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10.面试:在京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以及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需要进行面试。面试时间:2018年6月9、10日(考生任选一天),面试地点:首都师范大学东一区。面试考生须于2018年5月25日至6月5日,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进行网上报名。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11.大类招生与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学院和管理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两个专业按生物科学类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三个专业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录取;管理学院设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两个专业按公共管理类录取。被以上专业类录取的学生于第一学年末或者第二学年在本院大类招生所含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等因素相结合的方式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12.宽口径录取:我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采取宽口径录取,分专业培养模式,录取时参照考生专业考试报名填报的志愿和综合成绩分配专业方向。
13.学习校区:除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2018级新生之外,其它专业第一学年均在良乡校区就读;2-4年级在校本部、北一区、北二区和东一区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文理科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18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