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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7-11 来源: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8年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名称
中文名: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英文名:Chongqing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
学校代码:14428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六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办学地址: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育才路1号(塘坊校区)
重庆市万州区青年路80号(沙河校区)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新生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  学校简介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重庆幼儿师专”)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批准成立的,是重庆市培养培训学前教育师资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占地31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约13.8万平方米,现有塘坊、沙河两个校区,实行一体化管理,有各类钢琴665余台,教学计算机1105余台,舞蹈房、感觉统合实训室、奥尔夫音乐实训室、音乐厅、录音棚、三维动画制作室、数字媒体实训室、速录室、绘本馆等功能用房100余间,设有校园电视台、语言文字等级智能测试站、网络中心,图书馆藏书45.6万册、电子图书20万册,有校外见、实习基地203个。现有教职工532人,其中专任教师425人,副高级以上职称92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123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监督电话:(023)85768633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2018年我校面向全国八个省、市招收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歌舞表演、艺术设计、食品营养与卫生、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智能产品开发、工艺美术品设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汉语、社会体育共19个专业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学校通过相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调档比例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若分数与专业志愿都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4.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和文化统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都达到专科合格线,学校以专业成绩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成绩。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报考师范类专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要求身体无残疾;报考体育类(师范)专业的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其他师范类专业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美术教育、艺术设计、艺术教育、工艺美术品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我校将根据招生章程按规定对身体不达要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其他要求
 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考生考试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公共课程统一开设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我校有招生计划的省市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时间要求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做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地,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5000-8500元/年.生(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招办公布的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情况一并公布);学校提供集体公寓。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退费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政策享受各种奖励和资助:
1.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2.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 学校还设有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3-85770008 023-85771588  023­-85767269
传   真:  023-85770080 023-85770088
学校网址: http://www.cqpec.com
电子邮箱: cqyzzb@cqp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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