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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7-23 来源: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为保证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宁夏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 、学院概况

院校代码:13088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  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8年,隶属于自治区教育厅,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宁夏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教育部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实验示范校项目院校。

学院位于宁夏首府银川市,占地面积577亩,校舍建筑面积10.27万平方米。建有宁夏现代商贸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1个,跨专业实训平台1个,校内实训室36个,拥有校内实训工位1850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36个。图书馆藏书27万余册。

学院现有教职工350人,其中,专任教师200人,教授23人,副教授67人;博士4人,硕士132人;双师型教师83人。自治区教学团队8个,自治区教学名师4人,自治区高端会计人才6人。院级教学名师4人,专业(学科)带头人15人,骨干教师8人。

学院设会计系、金融系、经济贸易系、信息与智能工程系、外语外贸系、基础部、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部、信息中心(实训中心)、督导中心、校企合作中心、图书馆等11个教学教辅机构。设25个招生专业方向,涵盖财经商贸、电子信息、土木建筑、教育与体育、文化艺术等5个专业大类,形成会计、金融、市场营销、物业管理、计算机、应用英语6大专业群,其中,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是国家示范专业;会计、金融管理与实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等是自治区骨干示范专业。

学院积极推进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普通高考招生、分类考试和自主招生并举的考试招生制度。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稳定在98%以上,2017届高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9.11%,就业质量在同类院校位居前列。

学院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化办学,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马来西亚等国的职业院校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国内财经商贸类高职院校的合作,与北京、天津、浙江、山西、陕西、江苏、福建、广东等地的高职院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

学院先后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自治区招生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高校党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教育系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校园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自治区教育系统民主管理示范学校”“师德建设先进集体”“自治区政务公开先进集体”“自治区基层党的建设先进单位”“自治区平安校园”等荣誉。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为准。

三、招生科目

我院所有专业实行文理兼收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

四、录取规则

1、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

2、根据生源地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录取政策,在招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新生。

3、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对上线考生,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五、照顾政策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录取照顾政策进行政策加分。外省按照生源所在地招办的规定执行。

六、资助政策

1、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高职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4000元/学年,各种社会奖学金及各项生活补贴等,奖、助面达90%。

2、建档立卡户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政策。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学院并为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4、所有在校生均纳入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在学生实习期间还为其购买顶岗实习意外伤害保险。

七、收费情况

1、学费4620元/学年。

2、住宿费:8人间600/学年;6人间800/学年;4人间1200/学年。

八、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31号

电    话:0951-2078696

传    真:0951-2076372

网    址:http://www.nxcy.edu.cn

邮    编:750021

九、本规定由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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