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许昌学院(国标代码10480)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河南省首批“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单位”和首批“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办学地址:许昌市八一路88号(校本部);许昌市兴华路2111号(医学院校区);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专业授课地点在校本部。
第三条 学校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本科预留计划35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录取工作依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各省(区、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先录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分数考生,则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河南省为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区、市)统考成绩,无统考成绩的省份使用联考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各专业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1.美术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美术学、绘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以上各专业若出现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河南省为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区、市)统考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河南省为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教育专业(对口招生):考生必须参加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科目总分并列,则依次按照术科成绩、文化课成绩、语文英语合卷分数、数学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外语语种不限,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五章 学费标准及奖贷助情况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学校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普通本科专业:文科3400元/生·学年,理科3700元/生·学年,艺术类5700元/生·学年,体育类37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文、理科14000元/生·学年,视觉传达设计、戏剧影视文学16000元/生·学年,舞蹈学15000元/生·学年。
普通专科专业:旅游管理3300元/生·学年,医学类44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科专业:市场营销、音乐教育11000元/生·学年,护理12000元/生·学年,艺术设计13000元/生·学年。
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二年制专科专业800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按不同的住宿条件,每生每学年800—1000元。如有变化,以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第十七条 奖学金设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项。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3.学院奖学金:用于激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每生每年2000元。
4.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在德育、学习、科技、体育、艺术及考研等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每次奖励额度从100元到1500元不等。
第十八条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措施: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2.困难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3.勤工助学基金: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
4.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高校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学生一般可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帮助困难学生通过银行获得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支付。
5.补偿代偿:参加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大学生村干部、特岗教师的学生可通过学校或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社会捐助:社会爱心组织或个人通过学校向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进行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许昌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国家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许昌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度许昌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许昌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4—2968818
监督电话:0374—2962856
学校网址:http://www.xc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