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厦门理工学院,代码11062,福建省属公立本科大学、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秉持“以学生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极探索产学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服务地方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中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招生过程的举报和信访,调查处理相关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严格执行“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校今年安排高职招考招生计划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八条 体检专业受限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厦门理工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投档考生志愿和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的学费为5460元/生?年;
2、软件工程专业按规定学分及标准的学费为一、二学年5460元/生?年, 三、四学年16000元/生?年;
3、住宿费870-10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最终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已经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遵循以下清退办法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具体实施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设置
1、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软件工程专业的学生在厦软校区就读。
第十九条 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习年限。学生的学习年限以专业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的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即总修业年限为本专业基本学制(一般本科专业为四年)加两年。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其总修业年限在其专业弹性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增加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厦门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咨询、查询、举报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114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举报投诉电话:0592-6291117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学校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