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生体检守则
1、考生必须在报名所在地参加体检,并服从当地高招办和高招体检医院的组织与管理,严格按照所在地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体检时间,到达指定的高招体检医院接受体检。凡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或私自到非指定医院体检的结论一律无效。
2、认真填写《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见附2,以下简称“体检表”)中应填写的部分,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填写时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严禁将“体检表”皱折、污损,并保持平整清洁。
3、进入体检场所后,应服从带队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纪律,安静等候,严禁喧哗。考生家长、亲友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体检场所。
4、听从安排,诚信参检,不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共同维护体检场所的秩序,对体检工作有意见时,考生应通过领队进行反映,不得与体检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争执,更不能影响正常体检工作的进行。考生在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
6、体检结束后,考生应按照县(市、区)高招办工作安排,根据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使用本人网上报名的帐号、密码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网上数字服务大厅中高考高招栏目高考考生报名系统),录入本人体检信息。录入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认真核对,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因考生没有录入、录入失误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拿到本人“体检表复印件”二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见附3,以下简称“申请报告”)。没有申请参加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参加终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二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交终检申请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4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未按时提交申请复检或终检报告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复检和终检的机会。
四、体检有关注意事项
1、2012年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体检医院不得要求考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开展相应的检查,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2、承担高招体检的医院应认真执行《指导意见》,对每位考生做出客观公正的体检结论,体检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残疾考生的行为。
3、对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报设区市高招办,由设区市高招办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对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复检合格的考生不要造册上报),于4月18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统一安排终检。
凡是参加复检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参加终检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同时考生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复检或终检。
对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安排于4月28日或29日在高招体检终检单位进行终检,逾期不再办理。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各地高招办可劝其放弃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积极治疗,争取来年再考。
4、参加高招体检的医生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表”中“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内的六组方格一律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1至5条所列的检查项目结论,统一用阿拉伯数字“01、02、03……”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第三部分的检查项目结论在该六组方格内一律不作体现,一律在体检表各科目的“备注”栏内规范填写,以便考生能够清楚阅读体检表复印件,进而对照《指导意见》正确填报专业志愿;体检结论后的单个方格填入分别代表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的阿拉伯数“1、2、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疾病为体检不合格内容;第二部分为专业受限内容,而第三部分所列病患均为不宜就读的专业建议内容,“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内的体检结论不作体现。
5、为适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的需要,“体检表”的填写必须规范,体检医师在体检时,首先应核对“体检表”上的相片是否与受检考生相符。“体检表”中所有检项的结论一律由体检医师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描述清楚,结论真实,严禁潦草和涂改。考生的体检情况在“体检表”中大部分已改用阿拉伯数字反映,因此,各科体检医师应根据体检结果,将对应的数码填写在指定的框格内。对体检结论必需以文字加以说明的,请填写在“备注”栏内,并注意在“检查者”栏和“医师意见”栏内签全名(若二者同属一人则在医师意见栏签全名即可),以示负责。
医院或体检站加盖公章统一使用兰色印油(注意防渗),以利计算机扫描录入工作正常进行。
6、各县(市、区)高招办在高招体检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汇总“体检表”,清点无误后逐级上交至省教育考试院集中扫描,同时复印一份提供给考生用于网上录入体检信息。
7、考生体检的转氨酶(ALT)等的检验原始报告单不要粘贴在“体检表”背面,“体检表”也不要放入考生报考材料内,由各地高招办保存备查一年。
8、“体检表”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发,其他表格由各地高招办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五、入学复检
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六、体检工作日程安排
3月初,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培训。
4月1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会同高招体检医院共同组织并完成对本地报考普通高校考生的体检工作;向考生发放“体检表”复印件。
4月13日前,县(市、区)高招办分别对体检不合格考生的材料和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体检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向设区市高招办报送“残疾考生登记表”和《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花名册》(见附4,以下简称“残疾考生花名册”),以及《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见附5,以下简称“不合格考生呈报表”)和《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花名册》(见附6,以下简称“申请花名册”),并附上考生体检不合格项目的原始材料、申请复检报告等材料;上述报表均应加盖高招办公章。
4月18日前,复检医院完成对不合格考生的身体复检工作并作出结论。设区市高招办对本地区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在“不合格考生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复检不合格考生的原始材料、终检申请报告和“残疾考生登记表”报省教育考试院。
4月2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组织并指导考生网上录入体检信息。
4月28日或29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临床检验中心对申请终检的考生安排终检并做出结论,逾期不再办理。
4月30日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将“体检表”送达省教育考试院,其他未能及时送达的于6月1日前再集中报送一次。
5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对参加终检的考生,在“不合格考生呈报表”上根据终检医院的结论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高招办发还给县(市、区)高招办,由县(市、区)高招办将终检结论通知考生本人。对确认不合格的考生,县(市、区)高招办应加强与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及考生家属联系,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5月18日前,各县(市、区)高招办应组织、指导并督促参加终检的考生完成体检信息网上录入工作;向设区市高招办报送本地高招体检工作书面总结和不合格考生花名册(表格同“申请花名册”)。
5月25日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本地区高招体检工作书面总结不合格考生花名册(表格同“申请花名册”)。
6月1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完成对当年考生“体检表”的扫描录入工作;将“体检表”返还各县(市、区)高招办。
11月10日前,有关普通高校将新生入学复检结论与高招体检结论不相符的名单及详细材料报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