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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2015-03-09 来源:咸阳师范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咸阳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XianyangNormalUniversity。学校性质:陕西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国标代码:10722。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邮政编码:712000。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ysfxy.cn。联系电话:029-33720888。

第三条学校开设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工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由校长、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及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解决招生录取过程中部分省份或者专业报考人数较多等问题,并严格执行录取规则。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规定,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新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体制,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九条新生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有关规定。

第十条学校投档比例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当地省级招办投档比例确定;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报考情况,投档比例不超过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际之间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同意对招生计划做适量调整。

第十一条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进档考生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按照分数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生以其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专业。即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的考生,根据学校招生专业计划依次考虑其第二及后续专业志愿。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因素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以相关科目成绩和英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的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合格;日语专业不限外语语种,要求外语单科成绩合格。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体育教育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各省招办如有特殊规定,则同时执行各省招办的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没有校考的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的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各省招办如有特殊规定,则同时执行各省招办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统一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咸阳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咸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收费、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收费:学校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制度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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