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我省制定了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方案,已经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招生委员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特做如下解读。
《通知》中关于高考优惠加分的调整分三个部分表述:
第一部分是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采取过渡办法,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加分分值降为5分,2018年起全部取消。具体为: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教育厅专项资格认定合格的。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
第二部分是保留和完善的全国性加分项目。
对教育部提出保留和完善的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适用范围不变。具体为:
1.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
3.烈士子女增加20分。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第三部分是取消和调整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按照国家“大幅减少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鼓励逐步全部取消”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属于国家“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因此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改按国家规定,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侨眷高知子女,属于国家“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和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需要提醒考生的是:根据国家规定,录取时,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国家加分条件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同时具备国家和我省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时,省外院校使用国家加分,省内院校使用国家加分与省内加分最高一项。即:按考生统考总分基础上增加优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