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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5-06-05 来源:四川天一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201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基本信息
1.学院名称: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国标代码,11841
2.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职(专科)院校,教育部批准设置,隶属于四川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3.学历证书: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4.办学地址:四川省绵竹市东二环路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5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监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院实行“阳光招生”,并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进行远程网上录取。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选拔每一位合格考生。
第八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文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数学成绩录取);理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成绩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报考我院航空服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面试,合格者方可报考该专业。(面试时间及要求详见我院官方网站主页)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通过填报志愿,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总和统一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时遵循各省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调整招生计划,需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民办四川天一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民办四川天一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院按照四川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普通类专科专业学费7800/8800元/学年;艺术类专科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中澳合作办学18000元/学年;普通专业住宿费1000元/学年,中澳合作办学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新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份三本控制线以上且A志愿报考《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专业,给予免交三年学费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838-32105880838-3210121传真:0838-3210588
网址:http://www.tianyi.edu.cn
电子邮箱:hexiaobm@qq.com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民办四川天一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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