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5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 Urban VocationalCollege of Sichuan,学院代码为14175。
第二条 学院地址: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
眉山校区: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南段1号。
第三条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的举办方为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我院为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关于我院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单独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的单独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单独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单独招生的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院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单独招生报名、信息核准、公示、录取工作。
第八条 在单独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单独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并严格遵守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对单独招生院校计划数的有关规定,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院单独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厅规定的“由学校负责,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单独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
第十三条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除单独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院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艺术设计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3.成绩=文化成绩+综合素质面试成绩
第十九条 中职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试成绩达到相应专业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院将依据考生的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2.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
第二十条 免试条件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专业学院根据系部设置统一安排在成都校区或眉山校区就读。
第二十二条 单独招生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工作,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
第二十四条 单独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考试、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30元。
第二十六条 缴费方式:须通过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条 学院在单独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中及时公布各类信息。
第三十一条 我院单独招生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scuvc.com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15、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纪委监察组,负责单独招生整个过程的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查处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监督电话:028-84682048。凡是考生对单招考试和录取有疑问,可提请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最终根据教育部文件,以四川省教育
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