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院招生工作,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办学、类型及层次
第二条学院全称:西安外事学院(Xi’anInternationalUniversity)国标代码:12713
第三条办学类型:民办本科普通高校,教育部批准设置,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教学与学生部工作部、行政与保障工作部、科研与发展规划部、财务与审计部,以及纪检委、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委负责招生工作的保密和全程监督;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西安外事学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录取以下情况:(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西安外事学院上线生源文、理不平衡问题。(2)用于录取超出原计划数的平行分数的考生。(3)用于调剂生源充足的专业计划。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九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院将以语数外成绩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今年我校在山东、江苏和广东三省进行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专业课校考,这三个省的考生在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区规定录取分数线上,按我校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统考或联考的省份承认其他院校相同或相近艺术专业课的成绩;
第十三条今年我校在辽宁省进行了美术类专业的专业课校考,辽宁省的考生在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区规定录取分数线上且取得辽宁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者,按我校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美术类专业考生,志愿优先,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执行所在省(市、区)的联考成绩,没有实行联考(统考)的省(市、区),认可其他院校专业课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教育厅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七章资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新生报到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先入学,随后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相关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3500元。
学校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每学年评选,分为四等,奖励标准1000-5000元。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向家庭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提出贷款申请、接受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发放贷款。其最高额度6000元/年。
第二十条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兵役,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补贴、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政策。
第八章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一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根据教育部及学院相关规定,政治表现合格,身体健康,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优秀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可以通过陕西省专升本考试段,提升学历层次。
第二十二条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可通过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法,使其获得满意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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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晴(实习生)、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