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高职招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
1、学校本部: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2、金山校区:福州市洪山桥上下店路63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学历证书种类: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建江夏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387。
第三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2015年高职招考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为260名,其中面向高中160名,面向中职100名。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招生专业 |
招生人数 |
收费标准 |
投资学(面向中职) |
50 |
5200元/学年 |
国际经济与贸易(面向中职) |
50 |
5200元/学年 |
法学(面向高中) |
40 |
5200元/学年 |
人力资源管理(面向高中) |
40 |
5200元/学年 |
公共事业管理(面向高中) |
80 |
4800元/学年 |
备注:1、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2、各专业学费按照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实施。
第九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志愿和招生计划按出档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学校可根据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面向高中生的为语文、数学、英语;面向中职生的为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特困生临时补助和勤工俭学等。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网址:xhttp://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35033、23531322
招生邮箱:zs23535033@163.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福建江夏学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