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工商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国标代码:14412。学院地址:贵州(清镇)职教城(清镇市双桥路105号)。
第三条 贵州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贵州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贵州工商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院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含自主招生、体育、中职推优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处,全程参与和监督学院招生、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2015年招生规模为5000人。我院2015年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 学院按照各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按照“分数优先、遵偱志愿”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按其第二、第三……及服从调剂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特殊类别专业招生录取:
1、自主选拔招生。对经过我院自主选拔审核合格的贵州省2015年应、往届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学校按自主选拔录取规定予以录取。
2、体育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专业要求:
1、空中乘务专业(1)男生身高172CM以上、女生身高162CM以上;
(2)五官端正,口齿清楚;(3)无残疾,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瘢痕;(4)无口吃口臭、无腋臭、无听力障碍。
2、建筑设计技术、园林工程技术、景观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装潢艺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专业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无色盲、色弱。
3、社会体育专业身高须男生168CM、女生155CM以上,符合贵州省体育类高职录取条件。
4、护理、助产专业身高须男生162CM、女生152CM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要求:男女不限。
第十六条 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工商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院批准,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包括体检)。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政策:贵州工商职业学院设有下列各项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自强奖学金”、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档35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2500元/年;
(4)学院“自强奖学金”:一等奖11600元/年、二等奖5160元/年、三等奖2160元/年;
(5)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学生勤工助学体系,安排贫困学生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取得相应的报酬,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6)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按国家相关政策成立了学生资助中心,以帮助贫困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使贫困学生完成学业(8000元/年,三年免息)。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8518111
传真电话:(0851)—88518333
学院网站:www.gzgszy.com
咨询Q Q:552581999
邮政编码:5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