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西农业大学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西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西农业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113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 邮政编码 030801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山西农业大学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山西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依托《山西农业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英语,其余各专业不限语种,但我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日语。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参照本校相关专业报考要求执行。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发现高考体检弄虚作假的做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做规定。
第五章 招生计划分配及使用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分配专业招生计划,以促进专业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方法:在征求学院建议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上一年度的招生基数、计划完成率、学生报到率、年度学生就业率以及社会需求等方面的情况,由学校统筹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二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我校各招生类型的预留计划数均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录取公示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市统考线上同分段考生的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挡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照投档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结合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和拟录取专业情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和专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要求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生源地的招生政策,如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低于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20分投档,同时,对参考志愿和服从调配志愿生源由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审录,并根据各专业录取余额情况结合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五条 高考加分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高考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我校专业特点,录取理工类专业侧重对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单科成绩的考查,文史类专业侧重对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单科成绩的考查。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专业课、文化课成绩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划线标准执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在文化课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对外语考试成绩有一定要求(一般不低于50分);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在专业课达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对外语考试成绩有一定要求(一般不低于40分)。
第二十八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凡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须加试口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口语成绩好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校必须能够熟练运用汉语开展文化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可由当地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登陆山西农业大学校园网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当年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山西农业大学毕业要求者,由山西农业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山西农业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十余项,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华革爱心助学金、新芽济困助学金及残疾人教育奖(助)学金等;同时设有李焕章助农基金奖学金、晨熙助农基金奖学金、华顿助农基金奖学金、科技传播奖学金、大北农助学金、大象励志奖学金、杨兴周奖学金、上海晋龙励志奖学金、中兴励志奖学金、金瓯奖学金等面向相关学院的奖学金十余种;学校还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教育部门取得联系,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招生录取相关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学校网址:http://www.sxau.edu.cn
电子邮箱:zb@sxau.edu.cn
咨询电话:0354-6288909
传 真:0354-6288909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西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