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为确保考生利益,维护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正常秩序,学院要求考生留下在录取过程中能与考生及家长直接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对于在录取过程中无法取得联系的考生,学院视该考生自动放弃志愿。 第十四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对于江苏考生,投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高考成绩总分相当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