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如果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则按志愿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4.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2)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3)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对总分相同或相近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5)美术本科专业在文化和专业均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6)体育专业在文化和专业均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7)学前教育专业根据《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规定,在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按志愿顺序和文化成绩高低进行录取,如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分录取专业测试合格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