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院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它专业志愿设5分级差,其它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2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根据福建省招委会和学院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音乐表演(声乐、器乐方向)在福建省艺术类音乐学专业统一考试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福建省艺术类音乐学专业统一考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根据福建省招委会和学院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音乐表演(舞蹈方向)在福建省艺术类舞蹈专业统一考试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福建省艺术类舞蹈专业的专业统一考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根据福建省招委会和学院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动画、美术学(艺术设计方向)在福建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福建省艺术类美术专业统一考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学[2009]7号)的有关精神,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招生监察组(0591-22868669)提出申诉,或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0591-22867115)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