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开展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该省招生计划总数的120%。第十三条学校执行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所规定的照顾录取办法,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定和我校制定的普通本科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录取新生。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递的考生信息中,审查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均合格情况下,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龋当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学校A志愿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报有学校服从志愿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龋第十五条学校对同一个省(市、自治区)同一批(次)投送我校的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按专业级差法”确定录取专业。级差标准为:第1、2专业志愿的级差为2分,以后各专业志愿的级差均为1分,级差分计入投档分后排序。当考生投档分和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情况下,则参考数学和英语两门课高考分之和择优录龋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未被录取情况下,视其专业意向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情况下作退档处理。第十六条学校按照《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规定录取省内考生。对“意见”中要求学校确定的部分特作如下规定:1.报考理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指定为物理,文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指定为历史,对另外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2.指定“选测”科目的等级须达到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