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第十条按国家及各省高考和高职单招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同类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龋第十一条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级差。第十二条在确定录取和选择专业方面,承认各省招办的加分和降分录取规定。在福建省内,我院各个批次录取时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进行降分录取,最低可降50分。第十三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福建省考生,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考生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龋第十四条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