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0%-105%。外省本科招生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00%。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十条1.在我校投档分数线以上且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按省招办出档先后顺序按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第一志愿”或“非第一志愿”。2.我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办法,凡出档给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即按考生分数高低,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根据专业要求,对个别综合素质高的考生,可以考虑调剂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二条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要慎重报考。第二十三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