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第七条本、专科均按省招委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龋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志愿。对在录取志愿表上填有“不服从”或“不愿意”调剂的考生不予录龋第八条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与按分数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时,学院可安排录龋第九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数的120%。第十条高水平运动员按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条件择优录龋学校对已录取的学生进行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第十一条学院除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第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费用。第十三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