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若第一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档案,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对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入校和专业安排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能吃苦耐劳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