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在各盛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各盛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但须高于100%。第十六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龋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志愿同分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总分高低顺序录龋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十七条分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等具体情况,根据进档考生总分从高到低,先录取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十八条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盛直辖市、自治区,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龋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龋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第十九条学校承认各省按政策享受各种加分和政策允许降分投档的考生。第二十条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录取等依据教育部、盛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湖南科技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部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身高必须在男165cm、女154cm以上,舞蹈学专业考生身高必须在男生167厘米以上、女生157厘米以上,旅游管理专业考生身高必须在男165cm、女155cm以上,并且五官端正、四肢健全、口齿清楚,没有其它身体上的缺陷。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应届生、社会考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