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对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高考总分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25分以上的考生尽量按照本人专业志愿录取;对于非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达到学院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缺额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缺额情况参考本人志愿,择优调剂录取。 第十条在确定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照总分排队,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一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学院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总分未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25分以上的考生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顺序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政策的考生,按照特征成绩与其他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生对语种不作限制,但入学后均安排英语为第一语种进行教学。 第十七条学院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批次见各地省招生部门文件通知。 第十八条经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后,发放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经省教育厅批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经学院推荐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省毕办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的教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