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录取规则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2011年招生专业不作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进档后将优先录取,无分数级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英语专业以高考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统计学专业以高考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它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按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新生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以及必须告知考生的其他事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