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基准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男女比例要求,采矿工程、安全技术管理、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因行业限制只招收男生,其余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不组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课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办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课和文化课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来源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且对加分和降分投档的考生与正常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招收的艺术类专业学生需进行专业课测试,承认各省(区、市)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如不组织统考或联考的省份,则承认该省其他院校专业课加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