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招生计划的110%调档,对进挡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九条 考生身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外语要求:我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语种,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加试口试。
第十二条 志愿优先,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分数优先。按考生志愿进档的先后顺序,分别按进档成绩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专业;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理工类: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文综、语文、数学、外语;外语类:综合、外语、语文、数学;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政策,学校普通本科类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1)凡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区、市),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音乐类山西、广西、山东、新疆4省(区),美术类山西、广西、山东、河北、新疆5省(区)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我校校考专业合格成绩方有资格参与我校专业录取;(2)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我校文化课成绩的最低录取线;(3)根据考生进档顺序分专业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文理兼收,文理计划通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4)音乐表演专业按声乐和器乐分别划线录取,器乐考虑乐器种类。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校考合格分不低于50分;(5)艺术类各专业考生录取入校后不允许转专业,艺术设计、绘画专业进校后确定专业方向。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1)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且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术科成绩最低控制线;(2)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线;(3)考生须同时满足(1)、(2)两条要求方可参加我校专业录取;(4)我校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时综合考虑考生的身体条件和专项水平。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综合考生专项测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以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