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1、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达到我院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3、凡报考我院的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4、学院各专业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某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尚未录取但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5、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