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录取原则:1、根据考生志愿及本学院招生计划,按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龋2、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3、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专业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的高低择优录龋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档:体检不合格者;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专业要求者;所报专业已满,未达到专业录取分数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5、调剂专业时原则上注重考生选考科目与调剂专业的相近性。6、上线考生择优录取时,将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和退档的依据之一。7、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要求执行。8、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9、因专业生源不平衡时,我院将对招生计划给予调整。10、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全省专业联考,按省划定艺术类录取批次和录取分数线录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