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龋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龋第十八条提档比例: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提档,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提档;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提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深圳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龋第二十条学校志愿处理办法: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学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龋即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龋第二十一条专业志愿处理办法: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并结合专业要求录龋临床医学专业:只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只在招生计划有空额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择优调剂录龋第二十三条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排序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后排序规则:先分数后等级。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或C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龋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或D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龋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江苏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AB或AB以上,必测科目4C或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等级要求:必测科目为4C或4C以上。其他省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有相应要求,则按当地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二十五条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相关规定。1.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办法:进档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以专业考试成绩(校考专业成绩按排名依次排列;广东省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相同者,按照素描、色彩单科成绩依次排列)从高到低排序;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龋2.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办法:进档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60%,再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40%;同等条件下,外语分数高者优先。3.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办法:(1)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综合考虑本校招生项目和计划的要求,并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龋同一项目综合排名相同者,先按其运动等级再按以往比赛成绩排序择优录龋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0分。(2)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由各单项运动技术和素质测试综合组成。考生在所有单项运动技术和素质的测试中,每一项测试均须达到合格以上,若某单项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入选拟录取名单。4.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办法:(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由各单项运动技术和素质测试组成,考生在所有单项运动技术和素质的测试中,每一项测试均须达到合格以上,若某单项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入选拟录取名单。我校将依据各招生项目的计划和要求,分别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通过了我校和省级招生办、教育部公示,且文化课成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①参加文化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达到我校划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②文化课参加统考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2)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有关第二批次的定义以当地省级招生办的规定为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高考成绩可放宽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第二十六条对政策性加分的处理办法: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