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龋1、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龋2、报考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3、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省招生办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录取具体方式: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龋2、按专业志愿报考顺序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计划已满,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4、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符合本年度招生政策的各种加分、降分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